中国浙江省网上技术市场
首页 会员中心 信息发布 信息浏览

产品展会

合同中心
各级市场
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我要投诉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第一条 为了维护网上技术交易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技术市场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对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交易过程中所涉的知识产权进行监管,包括解答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咨询、接受委托进行招标项目及其技术成果现有的专利法律状态的检索和认定、接受对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的投诉并进行查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各种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条 与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三级网络平台相适应,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上技术市场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并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和规则。

     第四条 网上技术市场在主页设立统一的网上咨询台和投诉台,集中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进入网上技术市场交易的项目和成果应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和成果的提供方应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网上技术市场的交易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主动到当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 企业与科技部门就尚未解决或尚未完全解决的技术进行招标,与中标人签订科技开发合同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就所开发的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开发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属、技术开发中技术成果的分享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八条 专利权的受让人应注意审查专利权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可靠性和实用价值,查验有关专利证明文件以判断专利权人是否是合法的权利人,有无其他共同的专利权人,专利技术是否有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形,同时必须注意到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 专利权的受让人必须注意到专利权的地域性,在受让外国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时应查明是否已在中国申请专利,是否受中国专利法的保护。

     第十条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除按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范围、时间以及由于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等原因导致专利提前终止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或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必须审查作为商业秘密应具有的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以及是否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并应在合同中明确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实施的方式、范围以及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等。

     第十二条 引进境外技术或向境外进行技术转让,应委托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的专利服务机构就所涉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涉及境外专利的,还应要求技术转让方出示该专利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 与境外当事人签订专利技术许可合同的,应到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向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许可合同备案,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网上技术交易行为侵犯专利权人专利权的,可以直接向网上技术市场投诉台投诉。有关专利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网上技术交易的受让方或被许可人,发现对方有涉嫌冒充专利行为或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应当向网上技术市场投诉台投诉。有关专利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我要投诉    
无标题文档
2008年10月12日 
| 关于本站 | 站点导航 | 技术支持 | 工作简报 | 服务指南 | 相关材料 | 网上投诉 | 工作论坛 |
版权所有 (C)2001-2002 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